男大学生与大9岁女子生女后拒付抚养费被诉

近日,据潇湘晚报报道,王女士在一场饭局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赵某。酒酣饭饱之际,两人相谈甚欢。赵某认定眼前这位就是自己的知心姐姐。于是互相了解一段时间后,在2020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在三个月后同居。但同居后生活的柴米油盐逐渐磨平了爱情的激情,特别是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怀孕,王女士想生孩子,而年仅21岁的赵某并没有准备做父亲,意见相左的两人最终在2022年的2月,结束了这段感情。 分手后王女士却坚持生下了孩子,尽自己所能去疼爱孩子,一切都给孩子最好的,短短两年间已经花去了20多万元,但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赵某从未尽过任何抚养孩子的义务。王女士多次要求赵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未果,遂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并补偿她怀孕和生产期间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案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万元。 从该案件的法院判决可以看出,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尽管法律已经明确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确保他们在法律地位、抚养权、继承权等诸多方面都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但法律的保护终究无法完全替代家庭的温暖与完整。每一个孩子都渴望在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都希望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有父母的共同陪伴和呵护。 完整的家庭不仅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全面的物质保障,还能给予孩子更丰富的情感滋养。父母的共同关爱和陪伴,能够让孩子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帮助他们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在完整的家庭中,孩子可以学习到如何与人相处、如何承担责任,也能更好地理解爱与被爱的真谛。这种家庭环境对孩子未来的人生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是法律保障所无法完全替代的。 因此,尽管法律在努力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作为孩子的父母,更应从孩子的长远利益出发,尽可能地给予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让他们在爱与温暖中茁壮成长,拥有一个幸福的童年和美好的未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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